一、违反公序良俗与绿色原则
以比特币”挖矿”为目的的矿机租赁合同,因违反绿色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,成为司法认定无效的核心事由。该类合同产生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远超社会效益,且易滋生非法集资、洗钱等犯罪行为,法院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直接否定其效力。
二、合同主体资格存在瑕疵
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:
- 签约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(如未成年人独立签署合同)
- 出租方对矿机无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
- 租赁企业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却从事需许可业务
三、租赁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
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具体表现为:
- 约定矿机用于非法经营或破坏金融秩序活动
- 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法定上限(超期部分无效)
-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场地作为矿场出租
四、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
司法实践中发现两类典型无效情形:
行为类型 | 法律后果 |
---|---|
虚构租赁关系转移资产 | 全额返还财产 |
隐瞒矿机能效超标事实 | 双倍返还定金 |
矿机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主体资格、合同目的、内容合法性等多重因素。司法机关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合同持否定态度,强调民事活动不得违背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,建议市场主体在缔约前进行合规性审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