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律依据与禁止性规定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,电信运营商不得在未获用户明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费,任何未经授权的收费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。《电信条例》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示收费标准和方式,禁止强制消费。
二、用户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
用户享有以下法定权利:
- 知情权:运营商需在扣费前明确告知服务内容、价格及开通方式;
- 自主选择权:用户有权拒绝或取消非自愿开通的增值服务;
- 公平交易权:扣费需基于有效合同关系,单方面设置默认开通条款无效。
三、维权途径与操作步骤
- 协商处理:通过客服渠道要求退费并保留通话记录;
- 行政投诉:向工信部或12315平台提交扣费凭证及业务开通记录;
- 司法救济:若协商未果,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。
四、典型案例解析
2024年某用户因电信公司擅自开通38元/月增值服务,累计扣费380元。法院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,要求电信公司退还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520元。类似案例中,运营商常以“默认开通”或“未及时取消”为由推责,但司法实践均认定需以用户明示同意为前提。
电信合约机未经用户同意自行扣费属于违法行为,消费者可通过协商、投诉及诉讼维护权益。运营商应遵循“事前告知、事后确认”原则,杜绝单方面扣费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