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主体资质审查条款
协议应明确要求销售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:
-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且经营范围须包含电信业务销售事项
- 工信部颁发的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或虚拟运营商授权文件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手持证件照片
二、产品资质备案要求
协议需约定电销卡产品应满足的资质标准:
- 产品须通过国家通信设备入网认证(CMA标志)
- 提供产品符合《电信条例》第32条的质量检测报告
- 白名单报备记录及防封号技术说明文件
三、合作方资质审核
协议应建立双向审核机制,明确双方责任:
- 购买方需提交企业门头视频、话术模板等真实性证明
- 销售方每季度提供运营商合作状态更新证明
- 双方共享客户投诉处理记录以供合规审查
完善的资质审核条款需覆盖主体合法性、产品合规性、合作持续性三个维度,通过动态文件备案机制(如半年期证照更新)和双向承诺条款(如信息安全保障),构建符合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18条要求的风险防控体系。